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概述 1.必要性 通用的电工产品如过流过载保护电器用于执行操作和实施保护,能够防止由线间金属性短路故障和长时间过载发热或接地电弧性短路故障(漏电)引发的电气火灾,但基本上属于被动预防。特别是对于线间端子或线路发热温度缓慢升高,或泄漏电流缓慢变大而引发的金属性短路或过载故障或接地电弧性故障,不能提早防范。因为传统的电工保护产品都是在一定的参数下动作的,如果故障电流达不到保护开关的整定值,那么保护开关就不会动作。工程实践中,如果设计、安装错误或粗心大意,导致电工保护产品不匹配或施工质量差,则存在这种电气故障的风险就比较大。有必要对这种电气故障进行监控、预警,因此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运而生。 五、系统的设计与应用 1.系统设计目标 Acrel-600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根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由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全数字化独立运行的系统,已通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消防电子产品试验认证,并且均通过严格的EMC电磁兼容试验,保证了该系列产品在低压配电系统中的安全正常运行,现均已批量生产并得到广泛地应用。该系统通过对剩余电流、过电流、过电压和温度信号的采集与监视,实现对电气火灾的早期预防和报警,当必要时还能联动切除被检测到剩余电流标的配电回路;并根据用户的需求,还可以满足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配电监控系统等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系统各设备之间均采用总线(阻燃双绞屏蔽线)进行连接,施工布线简单方便。 2.系统设计规程 2.1 一般规定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287.1-201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2-201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GB14287.3-2014《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规定,获得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负荷具体情况,确定剩余电流互感器、温度传感器和监控探测器的型式与规格; ◆大型建筑或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即在各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场所设置壁挂式监控设备,同时将各壁挂式监控设备的故障报警信息上传至主消防控制中心的系统主机,统一管理、监测及显示信息; ◆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2.2 设置场所 在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3 设置范围 ◆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装于0.4kV低压配电系统中,用于检测TN-C-S、TN-S及局部TT系统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有关电气火灾隐患产生的电气参数。 ◆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 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 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 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长度不宜大于100m; ◆ 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六、系统施工、安装与调试 1.施工 ◆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并经审图机构审核批准。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竣工图;② 设计变更文字记录;③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④ 检验记录;⑤ 竣工报告。 2.布线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B50116)的规定。 ◆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管路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① 管子长度每过45m,无弯曲时; ② 管子长度每过30m,有1个弯曲时; ③ 管子长度每过20m,有2个弯曲时; ④ 管子长度每过12m,有3个弯曲时。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m~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① 线槽接头处; ② 距接线盒0.2m处;③ 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为保证通讯质量,敷设485通讯线缆时,建议采用规格为ZRRVSP-2×1.5mm²的线缆。 3.安装 3.1 一般规定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由专人进行。 ◆ 探测器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形式及监控方式。 ◆ 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应建立保存系统内每个探测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 ◆ 探测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探测器应有安全接地。 ◆ 禁止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探测器。 ◆ 探测器的通讯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²的双绞铜芯导线(485通讯建议采用规格为ZRRVSP-2×1.5mm²的线缆,二总线建议采用规格为ZRRVSP-2×2.5mm²的线缆)。 ◆ 探测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 3.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 ◆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m~0.2m。 ◆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 引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②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③ 端子板(或排)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过2根; ④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小于200mm的余量; ⑤ 导线应绑扎成束; ⑥ 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引入线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接地(PE)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内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同功能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3.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 ◆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安装前,应测量其监控线路的固有泄漏电流。 )/yb2014/common/upload/2018/01/24/102014le.png)
3.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用接触式安装时应采用的固定件固定。 4.调试 4.1 一般规定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在调试前应具备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 ◆调试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调试完成后应有详细监控点的报警值参数设置记录,相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 4.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和监控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监控设备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① 监控报警功能;② 控制输出功能;③ 故障报警功能;④ 自检功能;⑤ 电源功能。 ◆ 检查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统在连续运行12h*后,填写系统调试报告。 5.验收 5.1 一般规定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入使用后,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运行记录,每日填写。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监控设备或探测器损坏后,应由生产企业或机构进行维修。 5.2 检验 ◆按照设计要求检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设备应逐台进行功能试验,包括系统监控报警功能、控制输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电源功能。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探测器按总数量的10%,但不少于10只进行随机抽验;不足10只时,全部检验。 ◆ 应采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对探测器的报警值进行检验,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运行与维护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应对系统内所有装置进行验收,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设备等进行验收。 ◆系统验收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系统竣工表;② 系统竣工图;③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④ 系统调试报告; ⑤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⑥ 检测报告。 七、上图示例 )/yb2014/common/upload/2018/01/24/102323rs.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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